第二条获得本细则奖励资格的对象必须是在成都市注册并经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第七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每年仅能申请一次,评审标准由成都市有关部门进行制定。第八条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用途和时间限制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成都市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获得本细则奖励资格的对象必须是在成都市注册并经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来源为成都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制造、测试和验证等方面的经费支持;
(二)用于新能源汽车生产线建设和设备采购的经费支持;
(三)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建设和设备采购的经费支持;
(四)用于新能源汽车销售渠道建设和推广的经费支持;
(五)用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经费支持;
(六)用于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评审会由成都市有关部门组织,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并按照资金分配原则进行资金的分配。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计划;
(三)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每年仅能申请一次,评审标准由成都市有关部门进行制定。
第八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用途和时间限制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成都市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XX年XX月XX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成都市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