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登记和号牌登记采取实名制登记,登记机关应审查属实后予以登记。第十条电动自行车不得携带人员、物品超过规定载员、载物数量,并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则,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特种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湖南省政府制定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现将相关政策原文公布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登记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登记和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置凭证或合法获取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的车辆识别号码、品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辆基本信息。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登记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照片;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领取号牌的申请表。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登记和号牌登记采取实名制登记,登记机关应审查属实后予以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应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好,不得涂改、遮挡或者做其他损坏。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卖、赠等不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及时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保持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履行安全保险等义务。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不得携带人员、物品超过规定载员、载物数量,并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则,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特种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可以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手段进行登记申报,也可以通过登记机关设立的网上平台进行登记申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