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假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金华市产假规定如下:
1. 女职工产假的法定期限为98天,其中普通产假为98天,多胞胎产假为128天,无偿延长产假为30天。
2. 妇女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应当在预产期前14天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医疗待遇,工资待遇按照规定支付。
4. 产假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5. 产假期满后,女职工有权要求返岗工作,单位应当安排其原岗位或者相当岗位的工作。
6.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与正常工作人员同等的权益,不得因产假而减少或者丧失其原有的劳动保障权益。
7.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哺乳假,具体天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以上规定仅为概述,具体条款和细则可以参考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