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沈阳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创业,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以资金形式给予,由沈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第六条沈阳市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实被申请人的毕业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第八条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给沈阳市就业服务部门。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沈阳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创业,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对象为在沈阳高校就读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第三条 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就业创业补贴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以资金形式给予,由沈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
第六条 沈阳市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实被申请人的毕业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 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就业创业意向书等。
第八条 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给沈阳市就业服务部门。
第九条 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的发放按照先申请、先核实、先发放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申请人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取消其就业创业生活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